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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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海南省环保清洁服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是由在海南省从事清洁服务、环保科技、石材护理、日常清洁托管、外立面高空清洗等相关领域的单位自愿组成,并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以服务为主导,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是政府与会员单位的桥梁和纽带;积极研究和探索清洁行业的经济活动规律,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培训咨询、服务推介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和行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加强行业和会员自律,规范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为提高环保清洁行业的整体素质,促进环保清洁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海南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海口市龙昆北路海外大厦A801室。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研究探讨行业发展的特点与规律,支持会员依法经营,促进行业和会员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与政府等各方面的联系沟通,积极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政府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参与并协助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草拟市容和环卫管理规章,行业的规定和标准,研究制定环保清洁服务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培养、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环保清洁服务实体,组织清洁企业参与环保清洁作业、生产、科研及承包经营的招标投标活动,共同培养统一、开放、多元参与竞争的清洁市场;

        (四)完善清洁市场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和行业管理,强化环保清洁资质管理和等级评定,规范清洁市场行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市场规范发展;

        (五)受政府指导部门的委托,对本行业的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评估,并提出意见,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六)受政府行政机关的授权和委托,对环境清洁服务等进行企业资质核准,开展资质年审和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七)开展调查研究,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市场信息、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和行业中介服务,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八)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学习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组织行业学习交流,建立行业信息网络,实施行业内有偿服务;

        (九)发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友好往来、信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促进行业提高整体素质;

        (十)受理会员登记和日常管理,举办会员联谊和康乐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和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秘书处,下同)进行资格审查,办理入会手续;

        (三)报会长办公会议备案;

        (四)由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二)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三)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企业会员单位、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个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  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分立、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副会长单位以上组成,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由上一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人事任免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和熟悉本协会工作,具有服务奉献精神,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威信,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会长是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对协会理事会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全体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三年。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研究,报本协会理事会批准后就职;

  (四)负责选拔推荐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会长授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本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监事长,任期三年。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协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协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对协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协会会议的定期举行或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四)对协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五)监事长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协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六)监事长将严格按协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长接受全体会员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由会费、社会捐赠、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组成。

  (一)会费。  

        (二)捐赠。来自本协会内外各方面的捐助物资、经费,包括有价证券、企业股份等。

  (三)利息。本协会银行基本账户产生的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任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按国家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届中调整时,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到本协会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16年9 月8 日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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